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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食品卫生监督重点

发布时间:2025-07-31 10:18 文章来源:长沙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1.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的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专区、专间)、准清洁操作区(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一般操作区。

以下工作必须在专区或专间进行:

1)备餐;

2)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

3)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

现调、冲泡、分装饮品可不在专区内进行。

备餐应在专间或专区进行,煮熟至食用>2小时的应≥60℃或≤8℃;在(8-60)℃保存≥2h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后再供餐。    

2.专区操作的几个要求:

——专人加工制作、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严格清洗消毒手部;

——应对操作台面进行消毒;

——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设备,与原料、半成品的容器、工具明显区分,分开存放和使用,使用前清洗消毒。

3. 食品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架放置,并有区分标识;其盛装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明显标识(颜色、标识、文字)、区分使用、定位存放。

4.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原料分池(在不同水池)清洗。

5. 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清洁工具水池专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盛装餐厨垃圾的带盖容器,不得溢出,与食品加工制作保持必要距离,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操作台等。

垃圾桶要与食品保持必要距离。

6.工具容器不得脱落、脱色、变形。

7.设备设施定期清洗维护校验,并留有记录。

8.不得披头散发,不得长指甲、涂指甲油、头发和佩戴饰物(手表手镯)不得外露、工作服定期清洗更换。

9. 要求操作台上无水痕,无垃圾残留,保洁柜内茶杯等必须经过高温消毒处理,并无水渍或污渍,工作人员的私人物品不准摆放在操作间内,需专门区域存放。

10.食品加工经营区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应符合要求;放置糖、面粉的大桶必须加盖,满足防尘、防虫要求。

11.分开设置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

12.冰箱温度<10℃,有温度计显示;冰柜定期除霜。

13.仓库管理:

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显著标示,防止交叉污染。

不得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醇基燃料等物质的贮存设施应有醒目标识,并应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分开存放或者分隔放置。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14.配送:

同一车厢或外卖箱(包)配送的食品与非食品(如: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包装材料等物品)、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应分别存放于不同容器中,或进行独立包装,盛放容器和包装应严密。

配送食品的车辆不得与运输杀虫杀鼠剂、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混用。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存放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应设置单独、固定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存放场所,由专人负责。

20.操作台上较长时间不使用的食品、食品原料应加膜或加盖;

保洁柜柜门应及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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