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斗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斗关缉违字〔2026〕1号
当事人:葆冈金属制品(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77850192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珠港大道589号
截至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在执行C573024A0024、C573024A0307号进料加工手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喉辘1套、阀门24个、橡塑泡棉管291.08千克、电线/不带插头557.65千克、温度控制器3个、开关1个、照明控制箱3个、热轧铁板106.16千克、热轧角铁126.59千克、不锈钢管接件10.27千克、槽铁90.4千克、热轧铁板362.89千克、风机盘管1台、防火板8.49千克、排气阀3套、测试插头3个、压差开关125台、风门执行器23台、流量计1个、软管823.59千克、通风机12台、温湿度传感器6个、电动执行器3台、风速传感器15个、压力表12个、减压阀6套、冷气槽五金配件32343.78千克、输入输出模块2个、玻璃胶0.7千克、铁方通287.94千克、五金配件18.57千克、热轧铁板289.14千克、灯管脚5个、接线座尾片7个、保险丝4个、扁铁409千克、热轧角铁253.01千克、不锈钢锁34个、气压杆2条。经计核,上述短少的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946535.9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6030.78元。
以上行为有现场核查笔录、货物检查情况表、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短少料件统计表、加工贸易手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事实,定性为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补缴税款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