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湾关缉违字〔2026〕3号
当事人:珠海奕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立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6XQHY9E,海关注册登记编码:44048601G4
地 址:珠海市横琴新香江路2202号1123办公
2025年12月20日,珠海奕旷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珠海市毅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马来西亚产水性铝颜料一批,报关单号为574020251405029312,提运单号为HWWA50251219152,马来西亚原产地证书编号:JB-2025-E-13-14069,申报货物总净重共计5030千克。海关关员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总净重为7632千克。该批货物实际净重与申报净重不符,超出优惠原产地证享惠政策所申请的重量,超出部分共计2602千克。经计核,上述货物货值为人民币59.364997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605547万元。珠海奕旷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提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珠海奕旷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认罚,且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珠海奕旷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处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湾仔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