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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湾关缉查字〔2026〕143号)

发布时间:2026-08-21 15:30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湾关缉查字〔2026143

当事人:珠海市华靖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8Q4U4P,法定代表人:陈楚丹,成立日期:201951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11BA8318

2026318日,当事人珠海市华靖物流有限公司将禁止出口货物原木炭23.77千克伪报成“厨房器具”,通过他人向海关申报出口,逃避国家有关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被海关查获。我关依法对上述货物予以扣留。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检测报告、申报清单、违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上述货物属于禁止出口货物。当事人珠海市华靖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事实,定性为走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珠海市华靖物流有限公司走私货物原木炭23.77千克,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湾仔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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