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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香关缉违字〔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9-08 15:34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香关缉违字〔20263

当事人:珠海华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5085184D 址:珠海市香洲区明华一路52栋二楼第41-4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3 4日,香洲海关对珠海华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珠海华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管202235日至202534日期间与供港澳蔬菜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单证资料,经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稽查结论、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管与供港澳蔬菜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单证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当事人在海关提出整改期限内未有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珠海华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时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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