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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关缉查字〔2026〕259号)

发布时间:2026-08-26 10:56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关缉查字〔2026259

当事人:珠海市易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G2TG6U海关编码4404180253法定代表人:朱一兵

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11BA8221

20243月至11月期间珠海市易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瞒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参与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卫星接收器进境。珠海市易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参与走私卫星接收器STARLINK-GEN213台进境,偷逃税款人民币3684.2元。在此过程中,珠海市易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取违法所 得人民币8920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鉴定意见、偷逃税诲关核定证明书、扣留决定书、扣留笔录、扣留清单、担保凭单、询问笔录、支付宝转帐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年),上述卫星接收器属依法应当缴纳税的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珠海市易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珠市易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20元,科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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