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1、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2、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需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3、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如遇系统原因无法同步信息表的,应按海关要求上传信息表扫描件。 “金二”加贸系统上线后,系统可以从商务部网站直接获取企业填报的信息表的相关内容,因此,企业在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账册时,根据此公告可不再向主管海关提供《生产能力证明》正本,但是加工贸易企业应根据此公告及当地主管海关的具体操作要求做相应的变化,准确填报、更新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