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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关缉违字〔2026〕33号)

发布时间:2026-09-10 10:43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海关 【字体:

  当事人: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J55Q45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372号

  2025年12月中旬,当事人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准备出口4台数控车床、1台数控铣床并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该公司在未认真核实准备出口货物的真实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将在网络上查询的同类产品参数提供给报关企业。同年12月26日,报关企业根据瑞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信息向郑州车站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报关单号为460620250065119397),成交方式为FOB。经商务部鉴别,涉案报关单项下VMM—845F3型数控铣床属于管制物项,经查证,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交相应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经认定,涉案数控铣床违法经营额为12.4295万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查问笔录、企业自述材料、认错认罚承诺书、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无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青岛瑞米诺贸易有限公司处予罚款3.7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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