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教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减免税申请手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4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就《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申请函》(以下简称《申请函》)有关填写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请函》中应具体说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的使用地点(具体学院、实验室、科研所、技术中心等)、具体使用项目(用于教学的学科、科研课题等),以及在项目中的具体用途(指在科教实验或科技开发中所起的作用,如教学中的使用方式、检测分析的具体实验数据、达到的目的等)。
二、《申请函》中应注明购买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的合同号,以及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三、《申请函》中应对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的用途、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及相关技术参数做详细说明。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还应提供说明书和图片等相关资料。
四、《申请函》中应注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在免税进口用品清单及相关明细中所对应的序号及名称。
五、各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应保证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教学或科技开发。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不得用于手术、治疗用途,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作附属医院临床使用。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