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银行系统升级,抵押金账户(稽查、缉私)的帐号变更为:42001170008050004960,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不变,新账号于8月19日起启用。
二、由于银行规定信贷员不可代办现金缴存,故在我关(总关财务处)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滞报金、施封锁费、单证费、加贸手册费等),不再收取现金,请持支票或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费;确需缴纳现金的客户请自行前往我关开户行(工行汉口支行,在步行街与花楼街交汇处)缴存。
详见武汉海关门户网站主页《武汉海关(总关)税费结算指南》。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武汉海关
20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