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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以下义务: n 如实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n 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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