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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云朗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男式T恤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6-09-17 09:54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知违字〔2026〕019号

  当事人:南京云朗通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朝阳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古雄街道宁谷路108号莲花湖都市工业产业社区办公楼二楼202室-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K9C5DG46

  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南京云朗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风起航(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男式T恤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60000194612。其中,01项申报品名:男式T恤,申报规格型号:1|2|针织|男式|无领|无扣|无拉链|65%棉35%涤纶|FASHION等|MT08等,申报商品编码:6109100000,申报数量:8145件,申报金额:2524.95美元;06项申报品名:男式夹克,申报规格型号:1|2|梭织|夹克|男式|65%棉35%涤纶|无填充物|J.H.BAO等|9966#等,申报商品编码:6201309000,申报数量:2704件,申报金额:2352.48美元。经查验,06项男式夹克中有100件夹克带有“PRADA”标识涉嫌侵犯普拉达有限公司备案的商标权;01项男式T恤中有150件T恤带有“EMPORIOARMANI及图形”标识涉嫌侵犯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备案的商标权、有300件T恤带有“PRADA”标识涉嫌侵犯普拉达有限公司备案的商标权、有150件T恤带有“HERMES及图形”标识涉嫌侵犯爱马仕国际备案的商标权、有150件T恤带有“CALVINKLEINJEANS”以及“CalvinKleinJeans”标识涉嫌侵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备案的商标权、有150件T恤带有“ZEGNA及图”标识涉嫌侵犯权利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备案的商标权、有150件T恤带有“BOSS”标识涉嫌侵犯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商标权、有150件T恤带有“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标识涉嫌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备案的商标权、有150件T恤带有“GUCCI及图形”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备案的商标权。另有未申报货物腰带25包合计2500件,净重:2825千克,商品编码:6117809000。我关将侵权嫌疑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了权利人。收到海关通知后,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普拉达有限公司回函确认带有“PRADA”标识的100件夹克、30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4-182721),属侵权货物;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回函确认带有“EMPORIOARMANI及图形”标识的15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2-125090),属侵权货物;爱马仕国际回函确认带有“HERMES及图形”标识的15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9-77759),属侵权货物;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回函确认带有“CALVINKLEINJEANS”以及“CalvinKleinJeans”标识的15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3-144453、T2023-144451),属侵权货物;康恩泰有限公司回函确认带有“ZEGNA及图”标识的15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3-156956),属侵权货物;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确认带有“BOSS”标识的15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1-114296),属侵权货物;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回函确认带有“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标识的15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9-75270),属侵权货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回函确认带有“GUCCI及图形”标识的150件T恤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2-132381、T2023-143254),属侵权货物。权利人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2026年7月27日,我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腰带25包合计2500件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海关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免罚”情形。

  当事人出口的带有“PRADA”标识的男式夹克、带有“EMPORIOARMANI及图形”标识的男式T恤、带有“PRADA”标识的男式T恤、带有“HERMES及图形”标识的男式T恤、带有“CALVINKLEINJEANS”以及“CalvinKleinJeans”标识的男式T恤、带有“ZEGNA及图”标识的男式T恤、带有“BOSS”标识的男式T恤、带有“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标识的男式T恤、带有“GUCCI及图形”标识的男式T恤与普拉达有限公司备案的“PRADA”商标权(备案号:T2024-182721)、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备案的“EMPORIOGAARMANI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2-125090)、爱马仕国际备案的“HERMES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9-77759)、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备案的“CKJCALVINKLEINJEANS”商标权(备案号:T2023-144453)以及“CalvinKleinJeans”商标权(备案号:T2023-144451)、康恩泰有限公司备案的“ZEGNA及图”商标权(备案号:T2023-156956)、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BOSS”商标权(备案号:T2021-114296)、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备案的“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商标权(备案号:T2019-75270)、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备案的“GUCCI”商标权(备案号:T2022-132381)以及“GG(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3-143254)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侵犯了上述权利人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为505.5美元,折合人民币3483.35元。经查询,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按从轻情节量罚。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7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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