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沧关知罚字〔2026〕012号
当事人:海口泗致和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KBJ8EX8P
法定代表人:陈佳俊
住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10楼1017-Z540室
2026年6月27日,海口泗致和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锦正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鞋面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60000529462。经查验核实,实际货物中有鞋面6880个标有“
”标识,货物价值人民币1883元。芬迪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FENDI ”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4-165233)的商品,并于2026年7月8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另报关单原申报第5项模具,数量32个,价格人民币17510元;实际数量54个,价格人民币29548元。原申报第6项EVA颗粒,商品编码为3901300000;实际品名为PVC颗粒,商品编码为3904101000,价格人民币48261元。原申报第14项封包线,数量为159千克,价格人民币653元;实际数量为165千克,价格人民币677元。另有未申报的鞋楦108套,价格人民币2160元。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483元。
经调查,我关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中有鞋面6880个标有“
”标识与“FENDI”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另报关单原申报第5项模具,数量32个,价格人民币17510元;实际数量54个,价格人民币29548元。原申报第6项EVA颗粒,商品编码为3901300000;实际品名为PVC颗粒,商品编码为3904101000,价格人民币48261元。原申报第14项封包线,数量为159千克,价格人民币653元;实际数量为165千克,价格人民币677元。另有未申报的鞋楦108套,价格人民币2160元。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483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一般处罚情节。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62483元。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轻微违法免罚”。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FENDI”商标权的带面688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2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