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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公告2012年第5号(武汉海关关于深加工结转业务办理手续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7-30 16:15 文章来源:武汉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2012年 5

 

为做好深加工结转管理,切实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现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手续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时限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结转系统”)对转出、转入企业申报的收发货数据进行自动登记。

二、企业实际收发货后的报关手续办理时限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三、深加工结转双方商品编码的申报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为满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要求,深加工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对深加工结转双方因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出现商品编码前8位不同造成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报时出现商品编码不一致的,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为准。

 四、《申请表》申报要求

对主管海关使用结转系统审核《申请表》的,企业无需提供纸质《申请表》。《申请表》结转商品需要填报数量和计量单位,一份《申请表》对应一本转出手册和一本转入手册,《申请表》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过渡期规定

2012年8月1日以后,新备案的《申请表》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此前已经通过主管海关审核备案的《申请表》有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继续过渡使用到2012年12月30日。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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