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
三、办理机构
海关总署的行政复议机构为政策法规司;武汉海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为法规处。
四、申请期限
申请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申请方式及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互联网渠道提供原件电子版1份,线下渠道提供原件纸质版1份)。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写明以下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互联网渠道提供原件电子版1份,线下渠道提供原件纸质版1份):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互联网渠道提供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线下渠道提供原件纸质版1份)、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互联网渠道提供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线下渠道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六、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通知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八、受理审查期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九、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复议决定执行程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复议前置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海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三)申请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
(四)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十二、办理流程

十三、复议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行政复议专用邮箱、办公时间、收费标准
(一)地址:海关总署: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武汉海关: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5号
(二)咨询电话:详询12360服务热线
(三)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 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四)办公时间:海关总署复议机构: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武汉海关复议机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