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
第三条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条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或者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第二十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企业在认证期间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立案调查的,相关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可以不计入认证时限。
第二十一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符合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的,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五年复核一次,对认证企业根据企业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
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信用状况异常的,可以对企业不定期开展复核。
第二十五条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的,一年内不得提出认证申请。
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得提出认证申请;被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的,一年内不得提出认证申请。
(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26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说明(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第114号同时废止。
三、申请条件:
(一)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二)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的,一年内不得提出认证申请;
(三)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得提出认证申请;被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的,一年内不得提出认证申请。
四、办理材料: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加盖公章)(见附件1)
五、办理机构:
武汉新港海关、汉阳海关、武昌海关、汉口海关、襄阳海关、宜昌海关、黄石海关、十堰海关、荆州海关、荆门海关、鄂州海关、随州海关、恩施海关、仙桃海关
六、办理地点以及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现场办理: 武汉新港海关、汉阳海关、武昌海关、汉口海关、襄阳海关、宜昌海关、黄石海关、十堰海关、荆州海关、荆门海关、鄂州海关、随州海关、恩施海关、仙桃海关(各隶属海关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见附件2)
七、办理流程:
(一)选择办理业务类型。
企业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企业信用管理”内容。
(二)填写申请。
申请人填写《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认证。
(三)所在地海关受理。
所在地海关负责接受企业申请,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回执》,并通过信用系统将申请提交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四)直属海关审核。
武汉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指定认证人员组成认证组实施认证。
(五)直属海关作出结论。
对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的,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对通过认证企业认证的,制发《认证企业证书》;对未通过认证的,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六)文书送达。
各海关按照送达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企业。
八、办理时间:详见武汉海关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九、收费标准:无
十、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特殊情形下延长30日。
十一、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十二、监督电话:武汉海关12360海关服务热线;(027)82768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