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
事项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
申请(办理)条件:
(一) 商业银行参与需具备的条件
1、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3、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4、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5、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6、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二)企业参与需具备的条件
1、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2、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3、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无纸化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程序:
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站首页,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签署三方(银行、企业与海关)协议,申请开通新一代税费电子支付业务。
办理时限:系统实时处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武汉海关关税处
办理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5号12楼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12360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