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单位、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责,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保护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安全与海关人员财产安全,维护办公执法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三、定义范围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我关全局或局部工作,严重威胁口岸安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关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进出境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口岸通关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缉私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本办法适用于我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善后处理工作等,指导我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订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各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可依照本办法制订本级预案并报总关备案。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海关系统口岸通关安全管理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常抓不懈,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应急管理体制,各级海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体系,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主管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
五、应急管理体系
武汉海关应急管理体系包括:
(一)武汉海关总体应急管理。《武汉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是我关应急管理体系的总体办法及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由总关办公室制订并印发实施,报海关总署备案。
(二)武汉海关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相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总关批准后印发实施。主要包括:《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关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各类应急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鼓励相关部门联合制订应对联动、关联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管理办法。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总关、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2个级别,可分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构成
武汉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构成如下:
组 长:由关长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关长担任。
小组成员:办公室、法规处、综合业务处、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食品安全处、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教育处、后勤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视突发事件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或增补小组成员。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与应急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或相应的业务职能部门承担。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协调、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具体任务。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能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组长负责批准启动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组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总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订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应急工作情况;负责与海关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有关工作;制订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参照此职责标准执行。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负责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2.法规处:负责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3.综合业务处、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负责协调发生在关区内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4.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食品安全处、商品检验处:负责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出境重大动物、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缉私局:负责与公安、安全、军队、武警等部门联系、协调、合作,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6.财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7.科技处:负责突发事件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
8.人事教育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9.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机关办公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关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关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常设机构为总值班室。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
3.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4.负责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5.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6.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落实。
(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总署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承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业务协调组:处理应急期间海关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
3.新闻发布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引导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起草、报审新闻稿件,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引导舆论。
4.后勤保障组:协助办公室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与安排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领导小组吃、住、行的后勤保障;负责研究制订辖区内受灾地区机构的恢复重建方案,汇总受灾地区机构人员、财产损失伤亡情况,慰问受灾地区关员及家属。
5.网络安全组: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负责保证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监管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通讯设施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工作需求可增设其他类型工作组。
四、日常值守机构
(一)日常值守机构构成。
包括总关机关干部值班室、总关办公室总值班室和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值班机构。
(二)值守机构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实行全年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
2.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报送和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3.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修订应急管理办法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检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类分级
一、突发事件分类
武汉海关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质、地震、海洋等灾害,并严重影响我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并严重影响我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严重影响我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海关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冲击我关机关、作业现场、监管区域,进出境通道、卡口严重拥堵,暴力干扰人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等影响正常执法作业和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
二、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必要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类突发事件,可以根据以下两种形式确定其分级:
(一)海关总署启动海关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涉及武汉海关职责范围或需要总关参与处理的,总关对应总署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二)海关总署未启动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武汉海关职责范围的,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处置该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四章 预警机制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一、预警分级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应急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Ⅰ级(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Ⅱ级(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IV级(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IV级(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二、预警来源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总署、我关通报的信息;
(二)总署、我关有关部门收集的信息、情报;
(三)安全监控系统(含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息监控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等系统)监测发现的信息、情报;
(四)安全保卫人员发现的信息、情报;
(五)我关干部职工或海关系统外部人员发现并报告的信息、情报;
(六)其他相关信息或情报。
三、预警发布
Ⅰ级(红色)、IⅠ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需报请海关总署批准,由海关总署办公厅负责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Ⅲ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我关单位、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危害、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四、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单位、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部门。
获取预警信息后,总关认为突发事件将对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办公与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时,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转发预警信息,并向总署报告。必要时,可向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章 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一)报告原则。
1.“即现即报”原则:总关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发生,须立即向总署报告。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可以先电话报告,并在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补报。
2.“核实准确”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双线同步”原则:在按规定向总署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湖北省、武汉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4.“追踪反馈”原则:应将突发事件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随时向总署报告。
(二)报告程序。
1.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
(1)总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本关领导和总署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署总值班室。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报告须经关领导审批;关领导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关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口头批准,值班人员直接上报。
(2)总关办公室总值班室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立即向关领导报告。
(3)总关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整理成《值班信息》,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关领导审批后,报总署办公厅值班室。
2.III级(较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
(1)总关各单位、部门或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单位、部门领导和总关办公室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关办公室。突发事件报告须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审批;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或办公室(综合部门)领导口头批准,值班人员直接上报。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期间,主要通过电话报告,上班后补报书面材料。
(2)总关办公室总值班室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立即向关领导报告。
3.IV级(一般)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
(1)总关单位、部门或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单位、部门领导和总关总值班室。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以书面材料报总关办公室备案。
(2)总关办公室总值班室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立即向关领导报告。
(三)报告要求。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Ⅰ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送。但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专人跟踪核实,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四)文字报告。
要采用固定报送载体,要有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标明密级、缓急程度、发送时间和收(发)文编号。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
1.突发事件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事件等级、过程、状况、原因、影响等;
2.现场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
4.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五)电话报告。
1.电话报告的“六个要素”: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2.值班人员必须填写完整的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必须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
二、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关在向总署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一)不启动应急响应的处置。
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置,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但必须向上一级海关单位报告。
(二)启动应急响应的处置。
根据本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三条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
(一)启动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参照总署下发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如下:
1.总关办公室、突发事件的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或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提出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条内容,提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方案,报主管应急工作或相关业务工作的关领导(Ⅲ级)或主办单位、部门领导(IV级)批准;
2.关领导(Ⅲ级)或主办单位、部门领导(IV级)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首先到位,并通知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指定地点就位,进入应急指挥状态;
4.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24小时应急值班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等预案对于响应机制、等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响应升级。
启动Ⅲ级或IV级应急响应后,在符合条件时可向总关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可申请应急响应升级:
(1)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已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
(2)事态发展超出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管辖范围或处置能力,须由总关直接处置的;
(3)其他经总关确认需启动Ⅰ级、II级应急响应的事件。
如需上调响应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操作。总关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调整响应级别。
四、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指挥;
(二)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通知应急预备队集结、待命或立即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
(四)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家属疏散,安排设备物资转移;
(五)依据应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需要,准备、派发相应物资、设备、装备;
(六)追踪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结果,做好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做好公众询问解答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测与引导,及时消除负面舆情的影响;
(八)启动社会化应急处置联络机制,及时联系协调地方应急、反恐、公安、安监、卫生、环保、气象和驻军防化部队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核生化爆物品、恐怖袭击、疫情、环境污染等情事;
(九)保护突发事件现场武器弹药、机密文件或物品、重要物资安全,收集并保护引起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据、资料。
五、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取得预期处置结果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可终止应急处置工作,但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六、善后处理
(一)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相应援助。
(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日内,事发地单位、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并上报总关。
(三)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由事发地单位、部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撰写恢复重建计划,向总关报批。
(四)事发地单位、部门需将突发事件处置的全部记录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向总关报备。
(五)事发地单位、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及时完善有关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预案及措施。
七、新闻发布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关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对外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经总署授权,可由总关根据授权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总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二)突发事件涉及多个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的,由总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或指定牵头单位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三)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做到善待媒体、审时度势、客观冷静、及时主动、有利有节,努力转“危”为“机”。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一)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联系人;
(二)总关、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应建立应急预备队,并可根据辖区实际需要,组建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总关、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必须建立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专家、设备供应商等的联系渠道,建立社会化应急联络保障机制。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根据总署要求,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与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海关单位分级负担,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实际应急需要确定、落实资金与物资保障,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各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参照此要求办理相关物资与资金保障工作。
三、应急设备、设施保障
总关和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等,并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正常使用。突发事件特别是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动植物疫情发生后,应根据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各单位、部门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同时切实加强现场处置人员的自身医疗防护和医疗保障。
四、应急通信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保障上下级海关之间至少有一种通信方式畅通(有线、无线、卫星通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我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关、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应急预案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总关和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应广泛宣传应急法规制度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关员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总关和隶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管理办法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和组织开展应急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关员参加由各级海关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海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认真调查突发事件情况,造成错误评估判断或提出不当防治、处理建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
4.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的;
5.未按要求保证和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
6.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的;
7.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工作秩序的;
8.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9.在突发事件处置、调查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一、办法管理与维护
(一)检查评估。
总关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关区应急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查找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级预案的检查评估。
(二)修订与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1.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或总署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变化的;
2.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办法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经总署办公厅核准需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的情况。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总关办公室备案。
二、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武汉海关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三、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