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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规定,“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或者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符合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的,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企业应当同时符合相对应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2类企业标准;单项标准包括进出境卫生检疫业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等4类海业务类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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