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的单位和进口商品,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的税收政策。
高教资格备案及减免税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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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起止日期及享惠税种(一)“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
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实行名单管理。政策实施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自2021年1月1日起具备免税进口资格。
(二)符合政策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和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政策规定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惠单位及名单核定主管部门| 核定事项 | 牵头核定部门 | 备注 |
|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名单 | 科技部 | 含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 |
|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 |
| 国家实验室名单 | 科技部 | 如涉及依托单位或享惠资格有效期限的,名单中将一并明确。 |
| 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 ||
|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 ||
|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 ||
|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单 | ||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 | ||
|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名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 ||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 ||
|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名单 | ||
|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 | 科技部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 |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 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 |
|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 |
| 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
|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名单 | 教育部 | |
| 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名单 | 文化和旅游部 | |
| 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名单 |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 |
| 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 | 中央宣传部 | 销售对象应为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
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办理免税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一)科研院所(包括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交本单位或依托单位(如为非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或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六)公共图书馆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出版物进口单位提交免税进口图书、资料销售对象属于规定的科研院所、学校、图书馆、党校(行政学院)的承诺书。
免税用品进口后管理规定(一)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口单位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二)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核定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
(三)进口单位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停止享受政策。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核定名单的牵头部门查实后,该单位将停止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