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北省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附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处理合格后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要求》(附2)规定加施专用标识,未经有效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不得出境。
标识由获得资格证书的标识加施企业经处理合格后加施,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附3,以下简称《申请考核表》)。
(二)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三)提供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或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设施或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合格证明或标志、用途、技术指标、运行状况及维护记录等。所有检测仪表应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或符合行业标准)。
(四)提供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等(包括企业防疫小组人员名单、职责明细,学历、技术职称、培训经历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在地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并报武汉海关动植物检疫部门审批决定,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申请及考核要求》(附4)的,颁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5),由武汉海关对外公示,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四)企业迁址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海关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五、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在除害处理前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所在地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附6、7,以下简称《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所在地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并出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合格凭证》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合格凭证》(附8、9,以下简称《处理合格凭证》),《处理合格凭证》交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备查。
七、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机构的要求核销。
八、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或委托标识加施企业对木质包装进行处理,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处理合格凭证》。
九、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标识加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标识加施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海关可根据标识加施企业生产情况,对防疫措施、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包括通过木质包装电子监控系统随机抽查和企业监督检查。
十、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因故责令整改的,所在地海关应出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10),并同时报武汉海关动植物检疫部门备案。
十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被责令整改的标识加施企业,在整改结束后,应向所在海关申请验收,并提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整改验收申请书》(附11)。所在地海关验收合格并报武汉海关动植物检疫部门备案后,恢复其标识加施资格;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整改情况提出继续整改或取消标识加施资格等处理意见报武汉海关动植物检疫部门备案,涉及行政处罚时由所在地海关转缉私部门处理。
十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一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存在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暂停或取消标识加施资格的,由所在地海关提出转缉私部门处理并同时报武汉海关动植物检疫部门备案。
附件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doc
附件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申请及考核要求.doc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doc
附件1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doc
附件1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整改验收申请书.doc
武汉海关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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